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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luyued 发布于 2011-05-31 00:17   浏览 N 次  

  赵女士注册的商标"唐宫"被被告唐宫海鲜舫在其经营场合以及宣传资料等多处凸起使用,遂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以及丈夫多年来一直从事餐饮以及旅社服务业,1988年创建"唐宫"品牌,经多年惨淡经营,已成为颇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原告以自己经营的唐宫酒楼为注册人,申请注册"唐宫"商标。2000年9月7日,经中华人民民主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唐宫"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饭店,汽车旅馆,酒吧,流动口腹供应。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注册商标后,原告在原经营基础上成立了多家分店。,唐宫酒楼将"唐宫"商标转让给赵女士,此刻的"唐宫"商标注册人为原告赵女士。同年,原告成立了唐宫面来香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07年又设立唐宫面来香厨师培训黉舍。在企业迅速发展中,一些加盟商来询问唐宫面来香与唐宫海鲜舫是否同一企业,原告才懂得被告公司的存在,经频频实地勘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合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多处凸起使用"唐宫"、"唐宫海鲜舫"与其企业名称不符的文字,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于注册商标"唐宫"文字的背法使用,更换带有"唐宫"文字的牌匾、装饰、菜单、订餐卡、外卖包装、宣传资料等;判决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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