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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7 02:06   浏览 N 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出台,使部分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是非常有利的。单位和个人在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四技收入”的范围

“四技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来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

[案例]

[案情说明]2005年5月26日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允许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共向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特许权费6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8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0000元,发生成本200000元;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0000元,发生成本50000元。协议规定款项开始时一次付清。

[要求解答]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会计处理]福来司(中国)连钮经营有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

②在家具、柜台等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200000元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 2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③在提供初始服务时,按提供服务的完成程度确认300000元的收入:

借:劳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200000

借:预收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劳务成本 20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出台,使部分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是非常有利的。单位和个人在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四技收入”的范围

“四技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来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

[案例]

[案情说明]2005年5月26日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允许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共向北京茂发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特许权费6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200000元,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18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00000元,发生成本200000元;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00000元,发生成本50000元。协议规定款项开始时一次付清。

[要求解答]福来司(中国)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会计处理]福来司(中国)连钮经营有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

②在家具、柜台等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200000元收入: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 2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③在提供初始服务时,按提供服务的完成程度确认300000元的收入:

借:劳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200000

借:预收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劳务成本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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