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饮料 > 调味品 > 袁建红与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袁建红与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4 02:06   浏览 N 次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绍商初字第213号

原告:袁建红(身份证号:330125197307090428),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人,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水车埠头新大地11幢602室。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炎炯,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

法定代表人:孟建定,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焕生,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立丰,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韩红霞(身份证号:330621197212064827),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绍兴县人,住绍兴县齐贤镇群贤村前进52-10号。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利强,男,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

原告袁建红与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6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了(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执行。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市中法(2008)125号《关于对以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木根、莫伯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11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建红的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焕生、被告韩红霞的委托代理人何建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建红诉称,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因生产经营之需而于2008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原告通过杭州爱迪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汇款300万元,现金支付200万元;还款时间为同年6月17日,利息为月息2.5%;韩红霞自愿为借款的归还承担保证责任。然借款期满后,被告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韩红霞作为保证人也未尽保证之责。故向法院提起诉...(<还有3323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

图文资讯
广告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