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説簡牘文獻的年代梯次 陈伟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1 15:27 浏览 N 次(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較長時間以來,出土文獻在整體上被看作可以憑信的資料。王國維先生在他關於二重證據法的著名論斷中説:“吾輩生于今日,幸于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吾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爲實錄,即百家不雅訓之言亦無不表示一面之事實。”[1]傅斯年先生徑將出土文獻稱作“直接史料”,并遺憾地説:“竹書一類的東西,我也曾對之‘寤寐思服’,夢想洛陽周冢,臨淄齊冢,安知不如魏安僖王冢。”[2]隨著資料積累和研究推進,學界開始意識到,簡牘文獻的年代和性質其實相當複雜,不可平行看待;從而在史料價值方面,也不能一概而論。林澐先生就曾尖鋭地指出:“除非我們發現一本西周或商代的《帝系姓》或《五帝德》,我們才能説古史辨派説它的内容形成于戰國是錯了。……即使我們將來真的發現了戰國時的《帝系姓》或《五帝德》,那也只是戰國時人對黃帝以來世系的看法。對不對還是要審查的。”[3]謝維揚先生也分析説:“古書流傳情况的複雜性是新出土文獻文本實物給予人們的最深刻印象之一。……而從對今日自地下獲得的大量古書文本實物利用的角度,我們還需要將具有不同品級‘版本’意義和與不同記述系統相關的文本種類加以區分,因爲正如前文己提到過的,在今天所掌握的各宗古書資料之間,還可能有傳本、自用本以及通用本等等性質上的差别,其‘版本’意義以及相關的記述系統很可能也是不同的。這些情况都會影響對其作爲史料的意義的把握。”[4]在這篇短文中,我們嘗試對簡帛文獻的年代梯次作一些分析。所謂年代梯次,是説簡牘文獻存在時間方面的差异。大體説來,似可分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不同的文獻,可能形成時間不同。在有年代記錄的簡牘中,這一點很容易看到。比如包山文書簡,往往有楚國特殊的紀年表述。2~6號簡作“魯陽公以楚師後城鄭之歲”,7~8號簡作“齊客陳豫賀王之歲”,12~13號簡作“東周之客許盈致胙于渗郢之歲”。王紅星先生曾對照曆表,將這些年號分别系于公元前320年、321年以及317年,應大致可從。[5]包山卜筮祭禱簡亦相類似。在所謂“前辭”中,大都記有施行卜筮祭禱的年月日。[6]其中我們稱作“疾病貞”的一類,包括4組11件,即許盈之歲爨月己酉之日4件,同年遠夕之月癸卯之日1件,悼滑之歲荆夷之月己卯之日5件,同年夏夷之月己亥之日1件。這些卜筮的命辭均圍繞左尹昭佗的病情展開,大致反映出昭佗從起病、病重,到瀕臨死亡的脉絡。[7]
包山文書簡131~139號的情形比較特别。整理者原本把這9枚簡作爲一個連續的文本看待,使得時間順序和案情發展都很含混。經過調整編連,可以看出這份案卷實際上包含3組8件文書。這樣,這件跨越宋客成公之歲(公元前318年)和東周之客許盈之歲(公元前317年)的疑案的始末,才比較清晰地呈現出來。[8]
書籍類簡牘在這方面的問題,相當複雜,不容易作出判斷。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中幾篇《尚書》類文獻,李學勤先生把《尹誥》、《金縢》歸入《尚書》,《程寤》、《皇門》、《祭公》歸入《逸周書》。[9]《尚書》與《逸周書》的關係,迄無定論。對于《逸周書》,李學勤先生曾指出:“《逸周書》各篇不出一手,年代不同。朱右曾以爲‘《克殷》篇所叙,非親見者不能;《商誓》、《度邑》、《皇門》、《芮良夫》諸篇,大似今文《尚書》,非僞古文所能仿佛’。郭沫若先生《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主張‘《逸周書》中可信爲周初文字的僅有三二篇,《世俘解》即其一,最爲可信。《克殷解》及《商誓解》次之’。現在看來,《世俘》、《商誓》、《皇門》、《嘗麥》、《祭公》、《芮良夫》等篇,均可信爲西周作品。其餘諸篇,我在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序中講過,《度訓》、《命訓》等多篇文例相似,可視爲一組,而《左傳》、《戰國策》所載春秋時荀息、狼瞫、魏絳等所引《武稱》、《大匡》、《程典》等篇,皆屬於這一組。由此足見在書中占較大比例的這一組,時代也不很遲。”[10]對見于清華竹書《程寤》,李先生認爲也是屬於《度訓》、《命訓》這一組的。并説:“《大開武》篇所云‘天降寤于程,程降因于商,商今生葛,葛右有周,即暗指《程寤》。”[11]對于清華竹書中的《保訓》,在2009年6月清華大學舉行的座談會上,李學勤先生指出:“從整篇内容來看,它又特别不像《逸周書》,《保訓》是講實際的事迹,一是堯舜的事,一是上甲微的事,而《逸周書》有關各篇基本上都是一套虛的議論。《逸周書》有序,序中没有《保訓》這篇。七十一篇中講文王末年的有《文儆》、《文傳》,和這篇是矛盾的,所以《保訓》不屬於《逸周書》系統。《保訓》與《逸周書》皆有的‘日不足’類的文例,可能就是當時訓誡的一種通例。至于李家浩教授提出的《保訓》篇究竟能早到什麽時候,目前尚不能答覆。”[12]這樣,清華竹書的這幾篇文獻,雖然或有傳世文獻印證,其年代還是很難推斷。依照李先生的研究,目前大概只能説:《皇門》、《祭公》大概形成于西周,較早;而《程寤》較晚。
我們還可以看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中講到楚王的幾篇文獻。按楚王的在位順序,第六册中的《莊王既成》和第七册中的《鄭子家喪》在先,其次是第六册中的《平王問鄭壽》和《王子木蹠城父》,然後是第四册中的《昭王毀室》和《昭王與龔之脽》,最後是第四册中的《簡大王泊旱》。這些竹書的形成時間,可能與楚王在位的順序相應,也可能相反,還有可能形成于大致相同的年代。根據目前的資料和認識,我們很難作具體探究。
第二種情形是,同一種文獻,可能存在早晚之别。江陵九店楚日書與雲夢睡虎地秦日書,有許多相同或近似的内容。後者有兩處抄錄“秦楚月名對照表”。[13]這是楚地入秦之後,爲了方便使用日書而編制的。[14]兩種日書的早晚一看而知。在岳麓書院秦簡中,有《爲吏治官及黔首》一篇,與雲夢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略同。後者使用“民”的地方,前者都改作“黔首”。如《爲吏之道》簡一九壹説“善度民力”,《爲吏治官及黔首》1491號簡作“善度黔首力”;《爲吏之道》簡一九貳説“一曰見民柜敖”,《爲吏治官及黔首》1497號簡作“一曰視黔首渠驁”。《史記·秦始皇本紀》記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這兩部竹書中“民”與“黔首”的不同正顯示出始皇“更名”前後的變易。
第三種情形是,在一個形成年代比較確定的文獻中,包含有不同年代的内容。在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臨近末尾的地方,抄寫有兩條魏國律文——《魏戶律》和《魏奔命律》。整理小組説:“這兩條魏律,頒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内容是嚴格限制‘假門逆旅,贅婿後父’和‘率民不作,不治室屋’的人,精神與秦法相近。可能正是由于這個緣故,所以被抄在這裏,作爲參考。”[15]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包含22個案例。其中一~十六,是漢初奏讞的案卷;十七、十八、二一、二二,是秦統一前後的案卷;十九、二十,則分别記春秋時衛、魯二國事。[16]案例十九、二十的來源不好猜度。那4件秦統一前後的案例,則應該是秦人舊檔的轉抄。案例二二227~228號簡説:“今獄史舉閭得微難獄,爲奏廿二牒。”案例二二實際抄用了32支簡。整理小組解釋説:“指原上奏所用簡的支數。”[17]在岳麓書院秦簡中,有幾份秦人奏讞書,格式與張家山漢簡所見相同。[18]這也可以支持對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秦人檔案來源的推測。
楚卜筮禱祠記錄中,對于人鬼的祭祀,情形也相類似。以包山簡、葛陵簡爲例,在祭祀方案中,既有聯繫最密切的父親、祖父等親屬,也有荆王、文王以降的先公、先王,還有老童、祝融、鬻熊等“楚先”。[19]對于戰國早中期的楚人而言,父、祖爲本人親見,先公、先王大概有比較可靠的史書記載,至于“楚先”中的老童、祝融,則當來自傳聞。《史記·楚世家》説:“季連生附沮,附沮生穴熊。其後中微,或在中國,或在蠻夷,弗能紀其世。”已説明楚國早期歷史的缺載。
第四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相似,但含有不同年代内容的文獻,其本身形成時間亦不確定。這在書籍類簡牘中比較常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二册刊載的《容成氏》,大致分三個層次。竹書整理者李零先生概括説:“開頭一段是講容成氏等相傳最早也最虛無飄渺的上古帝王,簡文脱佚,估計約有二十一人,大部分能同古書對上號,少數還值得研究。這是第一個層次。下來,是講唐、虞二代,即堯、舜,是又一個層次,也比較虛無飄渺。中心都是講禪讓,千篇一律,内容比較空洞。再下來,是講夏、商、周三代,即禹、湯、文、武,禪讓之道廢,革命之説興,内容才比較靠實。”[20]這篇竹書講了上下幾千年,但它本身的形成時間并不明朗。[21]此外如同載于《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二册的《子羔》篇講述堯、舜、禹、契、后稷故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五册所載《鬼神之明》講述堯舜禹湯等聖王和桀紂幽厲等昏君故事,屬於同一類型。《子羔》雖以孔子爲講述者,其形成年代是否與孔子接近,也難以論定。
關于史料的分類,杜維運先生在《史學方法論》中指出,劉知幾將歷史著作分爲“當時之簡”和“後來之筆”,肯定原始史料的價值;西方史學家則有“原始史料”和“轉手史料”以及“直接史料”和“間接史料”兩種劃分,二者并没有太大差别。“所謂直接史料,是與已發生的事件有直接關係的史料。某一事件發生了,當時或稍後被記錄下來,或事件自身遺留(狹義的古物)下來,都是直接史料。因此直接史料最高的一種境界,是當事人直接的觀察與直接的回憶,這也是伯恩海姆對直接史料所下的定義,實際上這類的史料不常見;其次是指一切與事件有直接關係的史料,無論遺物或記載;同時人對第三者的記載,是最低限度的一種直接史料;同時,直接史料必須是第一手的史料,或原手的史料,而不是第二手的史料,或轉手的史料,史料一經轉鈔或編纂,即成爲轉手的或第二手的,就性質上講,即降爲間接史料,而非直接史料了。”[22]在這些分析中,時間是第一要素。誠如梁啓超先生所説:“時代愈遠,則史料遺失愈多,而可征信者愈少,此常識所同認也。”[23]
在我們研讀的戰國、秦漢簡牘中,資料年代與其史料價值,原則上也須作這類分析,而不是象傅斯年先生所説都屬於“直接史料”。雖然都書寫于竹木之上,但套用劉知幾的説法,它們并不都是“當時之簡”,而包含大量的“後來之筆”。這些存在年代梯次的資料,一般説來,其史料價值或者説可靠程度當然不盡相同。
如果作粗綫條的分析,在上文揭舉的簡牘資料中,楚文書簡、卜筮禱祠記錄本身及其祀譜中的祖、父等直系親屬的記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漢初案例,屬於即時的實錄,可以説是原始或直接資料,是真正的“當時之簡”,史料價值最高。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中夾抄的兩條魏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抄錄的秦人案例,楚人祀譜中的先公、先王和“楚先”中的鬻熊,大概基于比較可靠的早期記載,是比較直接的資料,也有相當高的價值。《容成氏》、《子羔》、《鬼神之明》所叙堯、舜以降古帝王事迹,大抵依托于一定史迹,但往往羼雜想像、渲染,甚至怪誕的成份,當然不可盡信。上博竹書中涉及楚王的各篇,以及其他一些“國語類”的文獻,[24]如《魯邦大旱》、《景公虐》、《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苦成家父》,也大致屬於此類。“楚先”中的老童、祝融,《容成氏》中的第一層次,作爲遠古傳説,史迹的含量最低。
前揭清華竹書中《尚書》類和《逸周書》類文獻,問題更爲複雜。它們不僅初始形成的年代難于釐清,在流傳過程中,有無我們在秦統一前後的《爲吏之道》(《爲吏治官及黔首》)和楚、秦日書中看到的情形,即文本演變,也需要加以考察。
(此文於2010年8月17日在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劉笑敢教授主持的“簡帛文獻工作坊”上發表)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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