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法院参照与否各不相同 同案不同判仍难消除 司法实践对制度创新提出新要求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5 21:12 浏览 N 次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作为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补充制度,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绝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慎之又慎,必须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严格的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最高法案例指导的法律强制力,从而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优势。
陈华杰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一模一样的案件,因此“同案不同判”其实是指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但却被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相同案件不同判决”,从而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引来了越来越多的非议。
“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不公,通过统一的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进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陈华杰说,当前推广案例指导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类案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没有法律强制力、必须公开。
陈华杰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一窝蜂”地发布。只有严格把关、经过层层审查的案例,才能在审判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要防范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恶例指导制度,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上级法院要加强把关和审核。
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造成有的法院参照有的法院不参照,从而导致案例指导的优势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因此,陈华杰建议,全国人大尽快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诸葛酿”与“诸葛亮”之争
一起关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权何者优先的案件,成了广东省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该案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据此,广东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创造了技术条件。
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知名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标记的两种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都受到保护。但在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它们各自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品特有名称,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直接调整这一领域,往往会造成商品特有名称和商标权、企业字号等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时发生混淆和权利冲突。应当尽快出台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解决这一法律问题。
该案判决成为一个开拓性的判例,也因此成为广东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后,广东法院审理的“荣华月饼”案等案件都沿用了该案的裁判原则,在相关的法律出台前,此类型案件审理中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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