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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南燕律师】公安执法遭遇尴尬

luyued 发布于 2011-02-24 07:56   浏览 N 次  

公安执法遭遇尴尬

公安执法,任何人都不应当妨害执行公务。这是连小学生都懂得的道理。

可是,在公安执法过程中,由于嫌疑人抗拒执行,而造成嫌疑人的伤害,公安还要给予民事赔偿,则是令公安非常尴尬的事情。

河北某县交警执法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

2005年7月18日晚8时左右,交警正在县城电影院前等主街道执勤。当时天还是很明亮的。交警发现康发(化名)骑着摩托车晃晃悠悠的过来,并发现摩托牌照不全,康发没戴头盔,随即上前盘问,交警试图对康发测试体内酒精含量。康发拒绝测试,并且大喊:“光天化日你们还抢劫呀?我喝酒没喝你家酒,我喝酒没撞人,你们凭什么要查我?”交警认为康发醉酒,于是当场决定暂扣摩托车。康发从交警手中挣回摩托,把车推倒在地,自己一下子坐在倒地的摩托上。由于事件发生在繁华的市中心,此时已造成街道堵塞,于是交警决定对康发强行带离现场,以约束其至酒醒。当交警带康发上警车时,康发不上车。几名交警开始连抱带拽的把康发抬上警车。回到交警队,又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酒精浓度,鉴定结果为康发醉酒。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交警对康发进行了罚款1500元及暂扣驾驶执照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交警对康发的行政处罚从程序到实体都没有明显过错。

然而,康发开始了为时一年的上访告状之路。理由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殴打嫌疑人,致使康发第8、9胸椎骨折。被鉴定为轻伤。要求惩治凶手,赔偿损失。

经过调查,在交警强行带康发离开现场时,没有对康发进行殴打的行为;康发的胸椎骨折有可能使其自己造成的,因为,在交警强行带康发离开现场时,康发有自己推到摩托车,然后一下子坐在倒地的摩托上不起来的情节;在交警拽、抬康发上车过程中,康发有往后用劲,猛然再次坐在地上的情节;有在交警拽、抬康发过程中,康发的脚踹到车门把鞋蹩掉的情节。另外,康发实际年龄已经76岁,而康发自己却以60岁的假证件办理了驾驶摩托车执照。

根据向几名医生请教,医生分别对胸椎骨折形成的原因的解释,我们知道了胸椎骨折一般的形成原因是因为人体纵向着力造成的。康发在拒绝警察执法中,有一些挣拽及坐地的情形,加之康发年事已高,几次猛然落座,都极可能造成胸椎骨折。

对于康发抗法时造成的伤害,交警是否应当予以民事赔偿?

这就是公安执法所遇到的尴尬。

综观全案,我们对公安的责任不妨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我们不可避免的会问这样的问题:交警虽然没有殴打嫌疑人,虽然没有违法办案,但是,是不是做到了文明执法?

我认为,交警履行执法义务,正是实施公权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目的无疑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私权力不受侵犯。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并且,并不是因为不这样做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即民法和刑法上所指的“紧急避险”,那么,无论交警执法多么难,也不能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侵害后果。

第二,本案从医学仪器的检查来看,并不能确定骨折是否确实是新造成的,因为胸椎骨折看不到骨痂情形。但是结合本案当事人在医院时的自我陈述、医生连续的根据陈述所作的检查与病历记载状况,不能完全否认骨折是这次执法当中造成的。因此交警不能推卸民事赔偿的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交警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的原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中,交警执法遭到抗拒,当事人有过错,交警却要对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确实是交警经常遇到的执法难题。但是,我认为,交警只要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宜放在第一位,始终把文明执法、依法执法的理念放在心上,应当能够避免遭遇尴尬。

作者:优雅蚀骨

2006年8月10日

邓南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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