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饮料 > 蜜制品 > 知名二奶“谢丽君上诉北京千秋百春企业顾问中心(郑百春二奶维权网)案开庭公告”

知名二奶“谢丽君上诉北京千秋百春企业顾问中心(郑百春二奶维权网)案开庭公告”

luyued 发布于 2011-02-24 17:50   浏览 N 次  
知名二奶“谢丽君上诉北京千秋百春企业顾问中心(郑百春二奶维权网)案开庭公告”

昨天接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告知:谢丽君上诉北京千秋百春企业顾问中心(郑百春二奶维权网)案件已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下午1点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0法庭开庭审理.

附:

知名二奶谢丽君上诉北京千秋百春企业顾问中心(郑百春二奶维权网)名誉侵权案上诉书:

我有屎以来见过最牛的,最有水平的,敢在诉状上骂法院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网民和媒体誉为知名二奶):谢丽君,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苑2幢706室,联系电话0574—8134901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千秋百春企业顾问中心

法人代表:黄宗发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59号(中威英百通231室)。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决书上诉人一审所提供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对未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本案件作不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一审一次庭审中已认可被上诉人网站所发文章就为反驳上诉人所发,所指谢丽君即为上诉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本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名誉侵害造成了损害后果,现更有新证据加以加强补充。以上几点印证了一审法院有存在包庇纵容被上诉人之嫌。一审法院实属亵渎法律,该判决书使得法律的尊严已荡然无存,让法律蒙羞,充分体线了北京崇文司法的腐败和不公。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丽君

2010年10月8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图文资讯
广告赞助商